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户籍地平邑县**镇**村,住平邑县**镇**庄**区。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农行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并多次使用。截止2017年12月31日,张某某累计透支本金1250555.74元,累计归还本金1204431.25元,逾期未归还银行本金46124.49元,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共计11123.48元。2017年10月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某某一直未全额归还。平邑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后,2018年1月26日张某某家人全额还清了欠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新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某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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