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社区**号,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号,电话1361871****。2018年8月23日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其犯罪行为轻微并得到了被害人经某某的谅解,2018年8月28日其被西山分局释放,且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12个月。

辩护人普达,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9432****。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2日,报警人经某某称:其在昆明市西山区**商铺内将自己的7张信用卡交与其表弟张某某,让张某某用以卡养卡的方式帮助其还信用卡。其表弟张某某拿到信用卡后以报警人经某某的名义办理了网贷和将信用卡上的钱挪做他用。现经某某名下的7张信用卡及张某某以经某某名义办理的网贷,使经某某共计损失约17万元左右。2018年8月22日,前卫派出所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交代:其表姐经某某不会用信用卡还信用卡,张某某就告诉经某某说其会以卡养卡的,后经某某于2018年5月将自己的7张信用卡(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拿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其将信用卡拿到手后,在被害人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7张信用卡的余额刷走挪做他用,没有帮助经某某还信用卡,后又以经某某的名义和利用经某某的信用卡向网贷公司借贷款,涉案金额10万元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