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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于2020年8月7日报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8月31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对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审查起诉。2020年9月4日,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张某某,听取了张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居民代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347********,授信额度2000元,后额度调整至7万元。2018年4月,张某某从代某某处借到该尾号为5**5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用于日常刷卡消费使用,代某某主动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张某某。2019年10月,张某某刷卡消费后对逾期本金未予偿还,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向代某某有效催收逾期欠款,代某某将银行的每次催收情况都告知张某某,并催促张某某及时还款。截止2020年5月21日,张某某透支消费本金71174.81元,利息及违约金9449.34元。

民乐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代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将张某某恶意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张某某不是持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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