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公司法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酒泉新城支行申请办理了该行信用卡,2013年8月张某某收到卡号为62590662******的信用卡后激活并开始使用,2019年11月开始产生逾期,截止2020年11月,张某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59837.73元,利息12300.06元,滞纳金14660.83元,合计欠款86798.62元。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超过三个月未还款。2021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偿还全部本金,2021年2月1日偿还全部利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恶意透支,金额59837.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民营企业法人**,且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偿还了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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