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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63********蒙古族,专科毕业,通辽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号为52574615********的**银行信用卡,此后张某某使用此卡多次透支,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案发前,张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963.37元。

2020年12月7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2月8日,张某某家属代其归还信用卡透支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于当日给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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