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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赣榆县(现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眼科医院对面其经营的创运商务门市内,代万某某办理卡号为62595886********的浦发银行信用卡1张,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告知万某某其信用卡审核未通过,并冒用万某某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9000余元逾期未还,经银行催收后,万某某于2018年5月归还银行人民币26910.45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万某某人民币2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万某某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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