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在农业银行高州支行网点申请办理漂亮妈妈贷记卡,卡号为:62533600********。从2019年2月3日开始,张某某出现透支逾期。至2019年9月3日止,张某某共拖欠银行52032.69元,其中本金50362.74元,总利息:878.5元,违约金:791.45。从2019年2月开始,银行工作人员对张某某多次电话、发催收通知信函和上门催收,但张某某至今仍不归还,并且逃避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追讨。2020年6月26日,张某某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8日张某某家属已还清张某某所欠银行的款项56061.54元(本息合计),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了银行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9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