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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安某某到古蔺**贷款公司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助其办理信用卡,后安某某因病未及时领取其信用卡,张某某在未告知安某某的情况下,领取其信用卡,并冒用安某某的名义多次持该卡进行个人消费,截至案发时,张某某逾期未还本金共计23879元。

2019年9月24日,张某某在主动投案的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挡获。案发后,张某某已全部归还信用卡欠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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