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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小区*-1-***。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以其母亲周某某的名义,以其实际注册的青岛**服装有限公司为工作单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300********的信用卡并实际持有使用。通过先刷卡消费后办理分期还款的方式,至2016年12月13日,透支本金人民币100316.4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逾期仍未归还欠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并于2017年11月退赔3万元,于2018年9月退赔14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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