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9********,汉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间,张某某以每张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成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70余张,后以每张加价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等人出售,非法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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