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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台州市椒江**眼镜厂负责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8月27日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厦门**光学有限公司许可,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的眼镜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bolon牌太阳镜。2019年8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扣张某某生产的8002型号bolon太阳镜2135副,8011型号的bolon太阳镜1315副,bolon太阳镜镜布、吊牌3295套,bolon太阳镜小票1958张。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bolon太阳镜价值621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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