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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包庇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利津县**乡**村**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8时38分许,李增强(另行处理)酒后驾驶牌号鲁******小型汽车载着杨洪玲(另行处理)、郭延彬(另行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利津县境内沿明集乡南二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超餐厅”门口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张书美、李克明相撞,致使张书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克明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增强弃车逃逸,杨洪玲顶替李增强,郭延彬与张某某做假证明进行包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构成包庇罪,本案中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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