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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包庇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份,莒县公安局在侦办“何某某被故意杀害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何某某之妻)在明知何某某已被何某甲(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杀害的情况下,仍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何某甲的罪行、误导公安机关破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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