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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包庇案)_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对韩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进行调查,为帮助他人逃避处罚,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明,意图帮助他人逃避法律惩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故意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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