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杰琼,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为:2020年10月下旬翟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未来广场5号楼公寓组织卖淫女李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卖淫,翟某某负责卖淫女日常管理,安排卖淫女卖淫,提供二维码收取嫖资及嫖资的分配,并安排出租车司机张某某接送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卖淫,张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协助翟某某组织卖淫。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下旬翟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未来广场5号楼公寓组织卖淫女李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卖淫,翟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翟某某将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介绍给卖淫女,让其照顾张某某生意。张某某接送卖淫女卖淫四、五次,仅收取打车费用,无额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张某某户籍信息;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等证言。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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