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社居委**坊,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同日立案,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广场”一期项目时,时任该公司第一工程部主任的张某某,为了求得安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关照,于2009年先后送给杨购物卡2万元、现金10万元,后于2010年底,在杨家中送给其现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身为安徽**集团公司第一工程部主任,承建合肥市******广场一期项目时,为单位谋取利益,向他人行贿2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三条,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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