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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中饮用了七八两白酒。2020年5月25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营运性甘D*****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景泰县**镇**村*组其家麦场上出发,途径S101线、昌林路、长城路行驶至二中大门对面卸货,卸完货驾车从二中大门对面出发,途径长城路、环城路行驶至加气站附近“锦顺霖汽修厂”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0.5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28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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