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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伊川县****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尤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SUV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伊川县**大道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0时30分在伊川县**医院对其抽血化验酒精含量。2019年8月3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mg/l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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