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赣G3****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旺角酒家行驶至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