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太和县**镇**村委会**75号,住太和县城关镇人民路**家园2栋6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8060Z“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自太和县城关镇创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创意路与团结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6.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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