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6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3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5日、4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时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豪门二轮黑色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青岛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张某某驾驶的豪门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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