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D*****轿车行驶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路与**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即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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