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家骏)(公开版)_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1日01时52分左右,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由东向西行至维多利亚酒店路段,其所驾车右前部与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车行道北侧边缘停车泊位内部头西尾东停放的李某某所驾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筝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5.1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