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区麒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55分许,该车行驶至小坡汽车交易城门口路段时,与道路东侧人行道内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行道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事故情节一般,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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