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太平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NS***的**牌黑色小型轿车在太平乡**街加油站旁边调头准备把车停放在旁边的**废旧医院里,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没有100米,就看到有查车的了,把车停到边上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106mg/100ml,后抽取其静脉血液经检验鉴定,被检测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酒后挪车在放弃驾驶的过程中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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