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北**号院**号楼**号,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北**号院**号楼**号。2020年4月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北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55分许,民警接到交警一大队指挥中心指令,称张某某驾驶豫A****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小砭沟培文小学门前公路处,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56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4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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