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庐江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至庐江县**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