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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海立)(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30分许,德惠市交警大队直属一中队民警巡逻时,发现吉A7****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的驾车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能,上前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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