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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立辉)(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立辉,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立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立辉酒后驾驶冀F8****号轿车行驶至高固公路高碑店市铁岩厂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立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立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立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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