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市**管理中心天桥**管理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院**楼**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中北路口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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