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满族,大学文化,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B*****号小客车,沿本市龙潭区滨江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源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1.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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