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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晚上,张某某和余某某(还有几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在汝南县**镇**烩面馆吃的饭,吃饭的时候张某某喝了一次性杯子半杯大概有二两左右的白酒,吃完饭喝完酒后张某某驾驶着车走到汝南县**镇**派出所东300米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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