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3D****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义乌市大陈镇超限运输检测站前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浙D2E****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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