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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川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悔过书、检查、证明、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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