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031991********,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乡**村**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2时31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中达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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