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时许,民警在处理一起情感纠纷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跟其前女友蒋某某等人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雪铁龙轿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国贸天城项目部门口的路上将蒋某某驾驶的闽******吉利轿车别停。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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