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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NG**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积石山县吹麻滩镇环城东路豪龙国际KTV门口路段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9月26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0.95mg/100ml。

2020年9月29日,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5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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