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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7199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住**乡**村**社*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3时30分,张某军醉酒驾驶甘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积石山县北滨河路出发,沿临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润泽园小区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

2020年10月26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7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张某军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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