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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93********,汉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6号机动车,在大连市中山区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民生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9mg/l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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