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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酒驾统一行动,2020年9月5日00时42分,民警在天祝县**区**路将甘H*****号小型轿车拦截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9月5日1时05分,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张某某静脉血样待鉴。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5.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学宏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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