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南市**区**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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