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居住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5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颍上路与茨河路交口以北约十几米处东侧辅道倒车行驶到颍上路与茨河路交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归案。
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在辅道倒车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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