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县**路锦绣江南饭店门前路段时被处警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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