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嫖娼,于2016年1月1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J****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安徽省岳西县**店出发,沿**街往**方向行驶,当行至**线663公里75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岳西县**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为醉酒状态。
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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