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7时55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B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同康路同安北路路口(城北第二加油站内)与皖H1****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后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8月19日16时许,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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