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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路**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汪某某等人在肥西县上派镇水晶城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酒。当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7N***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巢湖路与三河路交口附近,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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