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组**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徽州区滨河南路往徽州一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滨河南路南山路交叉口时遇交警临检。经检测,张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9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血样采集,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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