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豆腐街82号附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9时35分许,并被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南阳市苟牛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曹庄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查获。
经血醇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0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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