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331980050331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系陕西蒂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有限公司**。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现住陕西省富平县**街**楼**单元**楼**。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W小型普通客车沿富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富昌大街曼尼咖啡厅门前时,被富平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9.2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驾驶车辆,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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