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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凤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城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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