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78********,汉族,大专文化,古交市公安局**大队**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街**号**户,住古交市**街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朋友在古交市创业街“晶鑫饭店”吃饭喝酒并且酒后驾车,驾驶晋AO**PZ本田牌越野车在市区多地行驶。晚上21时许再次喝酒,张某甲与朋友在腾飞路“牛杂火锅”饭店吃饭,后为帮朋友索要被扣的驾驶证、行车证,驾驶车辆从腾飞路“牛杂火锅”饭店出发,行驶至金牛大街,后又沿大川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头南峁路段,因索要未果与辅警发生争执。后被民警电话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于次日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42.44mg/100ml。
2020年11月11日古交市公安局刑侦镇城底中队民警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提供的线索,在古交市马兰镇成功将塔地沟石料厂电缆被盗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42.4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适用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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